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弱勢家庭兒童臨時托育補助
一、補助內容:
針對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未滿3歲(就托於公私立托嬰中心)及12歲以下(被送請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之托育人員照顧)之弱勢家庭兒童,補助托育費用。
前項所稱弱勢家庭,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高風險家庭、特殊境遇家庭、領有弱勢兒童少年生活扶助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之家庭。
3.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家庭:父母雙方或一方為身心障礙者;或受托兒童本人或家中同住兄弟姐妹之一為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者。
4.其他經本局所屬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新北市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新北市原住民家庭服務中心或接受本局方案委託之社會福利團體評估有夜托或臨托補助需求之家庭。
5.單親監護家庭:如因離婚訴訟中等因素未能提供證明,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本局評估。
二、補助項目及基準:
1.托嬰中心臨托補助:兒童送至托嬰中心托育,補助每名兒童每小時新臺幣180元,如屬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每小時新臺幣200元。
2.居家托育人員臨托補助:未滿12歲兒童在居家托育人員服務登記處所托育或其他指定住所服務,補助每名兒童每小時新臺幣180元,如屬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每小時新臺幣200元。
3.居家托育人員夜托補助:由居家托育人員到未滿12歲兒童住所或其他指定住所服務,服務區間為20:00至隔日8:00,補助每名兒童每小時新臺幣200元,如屬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每小時新臺幣220元。
4.補助時數以每名兒童實際托育時數計算,不到半小時以半小時計,半小時以上未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夜托補助及臨托補助每年各補助240小時為上限,每名兒童合計夜托補助及臨托補助每年最高可補助480小時。
5.夜托及臨托定義:
(1)夜托: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6條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公告之在宅托育服務契約範例,夜托期間為20時至翌晨8時,托育時間不超過12小時。
(2)臨托: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1年第2次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業務督導及聯繫會報紀錄,臨托指偶發且非常態之托育服務,且送托日在連續7日含以下者,連續送托超過7日視為日間托育則不符合臨托補助。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弱勢家庭兒童臨時托育補助實施計畫.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