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收托身心障礙暨發展遲緩兒童獎勵金
一、補助對象:
(一)本市設立許可之公共托育中心或私立托嬰中心且最近一次評鑑甲等以上,2年內有接受本局委託之巡迴輔導服務單位辦理篩檢培力服務者,或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領有本市居家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且未有違反兒童保護相關規定而受行政處分,實際收托未滿3歲之身心障礙及發展遲緩兒童並通報新北市政府兒童健康發展中心且接受巡迴輔導服務在案。
(二)前項身心障礙及發展遲緩兒童需設籍本市,並持有下列證明之一者:
1.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
2.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鑑定醫院或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之評估鑑定醫院開具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報告書。
二、補助項目與基準:
(一)公、私立托嬰機構:
1.提供113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收托特殊需求兒童照顧期間之托育人員獎勵金或助理人員薪資,2項補助擇一申請,不得重覆申請。
2.收托身心障礙者或發展遲緩兒童:收托輕度、發展遲緩兒童,每人每月補助2,000元整;中度身心障礙兒童,每人每月補助9,000元整;重度身心障礙以上或領有重大傷病證明,每人每月補助1萬5,000元整。
(二)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1.提供113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收托特殊需求兒童照顧期間獎勵金。
2.收托身心障礙者或發展遲緩兒童:收托輕度身心障礙、發展遲緩兒童,每人每月補助1,500元整;中度身心障礙兒童,每人每月補助3,000元整;重度以上或領有重大傷病證明,每人每月補助5,000元整,以鼓勵收托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
三、應配合事項:
(一)兒童收托情形需登錄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托育服務整合資訊系統,未有收托紀錄不予核發。
(二)為維護托育品質,托嬰機構每1名托育人員至多照顧2名身心障礙及發展遲緩兒童;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至多照顧1名特殊兒童。
(三)機構如聘用助理人員,應於聘僱前檢具相關資料報社會局核准,經社會局核准後始能進入機構現場服務。
(四)托嬰機構聘用助理人員,務必依照勞、健保及勞退相關規定,為助理人員辦理加退保事宜,並有效運用助理人員人力資源,妥適規劃工作內容,督導服務品質,彙整相關服務紀錄備查。
(五)如查獲以不實資料申領或違反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等重大違規事項,社會局將追回其已領金額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六)本計畫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若年度經費額度用罄,社會局得停止受理申請並公告周知。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收托身心障礙暨發展遲緩兒童補助實施計畫.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