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收托身心障礙暨發展遲緩兒童獎勵金
一、補助對象:
(一)本市設立許可之公共托育中心或私立托嬰中心且最近一次評鑑甲等以上,2年內有接受本局委託之巡迴輔導服務單位辦理篩檢培力服務者,或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領有本市居家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且未有違反兒童保護相關規定而受行政處分,實際收托未滿3歲之身心障礙及發展遲緩兒童並通報新北市政府兒童健康發展中心且接受巡迴輔導服務在案。
(二)前項身心障礙及發展遲緩兒童需設籍本市,並持有下列證明之一者:
1.身心障礙證明。
2.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鑑定醫院或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之評估鑑定醫院開具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報告書。
二、補助項目與基準:
(一)公、私立托嬰機構:
1.提供收托特殊需求兒童照顧期間之托育人員獎勵金。
2.提供收托特殊需求兒童照顧期間助理人員薪資,前述助理人員應實際有照顧該特殊需求兒童,薪資依據「勞委會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制定的每小時基本工資」規定核算,調增比例不得逾每小時基本工資10%。
3.上述1、2項補助擇一申請,不得重複申請。
(二)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1.提供收托特殊需求兒童照顧期間獎勵金。
2.如居托人員於申請當月往前推算2年內修畢公私立大專院校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之相關特教課程或早期療育課程達3小時(學分)者,加發上述第1項獎勵金,核發獎勵金基準如下。收托輕度身心障礙、發展遲緩兒童,每人每月補助1,500元整;中度身心障礙兒童,每人每月補助3,000元整;重度以上或領有重大傷病證明,每人每月補助5,000元整,以鼓勵收托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兒童。修畢特教或早期療育課程加發1,000元/月。
三、申請方式:
(一)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補助期間,請於當年度7月5日至7月15日提出申請。
(二) 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之補助期間,請於當年度12月10日至12月20日提出申請。
(三) 托嬰機構請檢附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限內函文至本局申請;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請檢附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限內送達本市各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經本市各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初審並彙整後,於5日內函文本局辦理複審。
四、應配合事項:
(一)補助金額以月為單位,就托滿15日以上以一個月計;未滿15日以半個月計。
(二)兒童收托情形需登錄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托育服務整合資訊系統,未有收托紀錄者,不予核發。
(三)為維護托育照顧品質,機構每1名托育人員至多照顧2名特殊需求兒童;居托人員至多照顧1名特殊需求兒童。
(四)如查獲以不實資料申領或違反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等重大違規事項,本局將撤銷獎勵金,如涉及違反刑事相關法規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五)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若年度經費額度用罄,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並公告周知。
其餘細項、申請所備文以及機構式之規範,請詳閱下方實施計畫。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收托身心障礙暨發展遲緩兒童補助實施計畫.pdf